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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届中国西南污染场地风险管控与绿色修复技术论坛”即将在成都举行

发布时间:2019-06-18  作者:  来源:

土地资源是人类社会可持续发展的物质基础。目前我国土壤环境状况总体不容乐观,部分地区土壤污染较重。西南地区矿产资源丰富,钢铁及有色金属等重工业较为发达,工矿业废弃地土壤环境问题突出。

“首届中国西南污染场地风险管控与绿色修复技术论坛”即将在成都举行

市场空间加速释放

土壤修复兼具公益性和盈利性,商业模式清晰,土壤修复带来的民生改善和财政收入都使政府有充足的推进意愿。随着各地土壤详查的完成转入治理,2019-2020两年场地修复空间即超500亿,而未来千亿规模的空间有望加速释放。

为深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充分展示污染场地修复领域先进技术与产品,交流分享污染场地风险管控与绿色修复技术的最新动态,促进我国污染场地修复行业健康发展,由工信部工业(土壤污染修复)产品质量控制和技术评价实验室、上海化工研究院有限公司、上海格林曼环境技术有限公司、中贸慕尼黑展览(上海)有限公司联合主办的“首届中国西南污染场地风险管控与绿色修复技术论坛”将于2019年6月28日在四川·成都·中国西部国际博览城举行。

《2019年土壤污染防治重点工作实施方案》出台

为强化土壤污染防控工作,日前,沧州市出台2019年土壤污染防治重点工作实施方案,以改善土壤环境质量为核心,以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和人居环境安全为目标,坚持打基础、建体系、控风险、守底线,为协同推动全市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推进土壤环境污染状况详查。全面摸清全市农用地污染面积、分布及其污染程度,为实施农用地分类管理等提供数据支持和决策参考。进一步完善企业用地调查对象,按照国家、省统一安排,年底前完成重点行业企业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详查信息采集入库和风险筛查,启动高风险地块的初步采样调查、样品分析测试工作。

“首届中国西南污染场地风险管控与绿色修复技术论坛”即将在成都举行

启动农用地分类管理。划分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6月底前,依据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报告结果,制定全市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分年度工作计划。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根据土壤污染程度,组织开展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分,将耕地划分为优先保护类、安全利用类和严格管控类。年底前,完成产粮(油)大县的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分年度任务。

严格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落实省制定的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风险管控或修复效果评估报告的评审程序。加强腾退土地污染风险管控,以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的腾退企业为重点,严格企业拆除活动的环境监管。动态更新调整疑似污染地块名单和污染地块名录,建立全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

整治农业面源污染。减量使用化肥农药,2019年,全市化肥、农药使用量持续负增长。加强废弃农膜回收利用,推广高标准加厚农膜,指导农业生产者合理使用农膜,严厉打击违法生产和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农膜的行为。强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和资源化利用。现有规模化畜禽养殖场要根据污染防治需要,配套建设粪污贮存、处理、利用设施。2019年底,全市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达到95%。

强化重金属污染防控。以涉重金属重点行业企业全口径清单为基础,测算重金属污染物基础排放量。聚焦涉镉等重金属重点行业企业,继续推进涉重金属行业企业排查整治,进一步完善整治清单。在有色金属、电镀、制革行业实施清洁化改造,制革行业实施铬减量化或封闭循环利用技术改造。依法取缔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制革、电镀等行业生产项目。

加强固体废物污染管控。年底前,年产50吨以上危险废物的化工、涉酸等重点企业,全部完成环保智能监控设施安装与联网,并纳入各地日常监督管理重点工作。坚决禁止洋垃圾入境,全面封堵洋垃圾偷运入境通道。

关于土壤污染:

土壤污染(外文名:Control status),大致可分为无机污染物和有机污染物两大类。无机污染物主要包括酸、碱、重金属,盐类、放射性元素铯、锶的化合物、含砷、硒、氟的化合物等。有机污染物主要包括有机农药、酚类、氰化物、石油、合成洗涤剂、3,4-苯并芘以及由城市污水、污泥及厩肥带来的有害微生物等。

“首届中国西南污染场地风险管控与绿色修复技术论坛”即将在成都举行

当土壤中含有害物质过多,超过土壤的自净能力,就会引起土壤的组成、结构和功能发生变化,微生物活动受到抑制,有害物质或其分解产物在土壤中逐渐积累通过“土壤→植物→人体”,或通过“土壤→水→人体”间接被人体吸收,达到危害人体健康的程度,就是土壤污染。

防治现状

我国土壤污染防治的现状我国土壤污染防治的现状我国土壤污染防治的现状[2]在治理土壤污染这一问题上,我国已制定了一些法律、法规和规章,内容涵盖了农业环境保护、防治土地污染等方面,应该说这些法律政策对改善我国的土壤污染状况是发挥了一定作用的。但是,也必须看到《环境保护法》、《农业法》、《土地管理法》等现行法律法规提供的只是有关土壤污染防治的零散规定,我国在土壤污染防治方面并没有制定专门性的单行法律。因此,可以说我国在土壤污染防治上的法律是缺乏系统性与可操作性的,甚至可以说这方面的立法基本上是一片空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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