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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开展本市屠宰及肉类加工、其他农副食品加工、合成材料制造、常用有色金属冶炼行业排污许可证核发和管理工作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1-03-19  作者:佚名  来源: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第48号)和《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7年版)》(环境保护部令第45号)要求,我局即日起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屠宰及肉类加工、其他农副食品加工、合成材料制造、常用有色金属冶炼行业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申领范围
1.屠宰及肉类加工行业:从事屠宰及肉类加工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简称排污单位),行业代码135。
2.其他农副食品加工行业:年加工能力15 万吨玉米或者1.5 万吨薯类及以上的从事淀粉生产或者年产能1 万吨及以上的从事淀粉制品生产的排污单位(含发酵工艺的淀粉制品除外),以及其他纳入2015 年环境统计的从事淀粉和淀粉制品生产的排污单位,行业代码139。
3.合成材料制造行业:从事初级塑料或者原状塑料、合成橡胶、合成纤维单(聚合)体、陶瓷纤维等特种纤维及其增强的复合材料等合成材料制造的排污单位,行业代码265。
4.常用有色金属冶炼行业:从事镍钴、锡、锑、铝(电解铝除外)、镁、汞、钛等常用有色金属冶炼(含再生铜、再生铝、再生铅冶炼)的排污单位,行业代码321。
未列入本次核发范围以上行业的其它排污单位,应当在《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规定的时间内申请并取得排污许可证。
二、申领时限
上述申领范围内的排污单位应于今年9月30日前到具有核发权的环保部门申请排污许可证,2019年1月1日起,必须持证排污、按证排污。

  三、核发机关
市环保局负责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化上海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化上海高桥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及上海化学工业区内排污单位等市级监管企业排污许可证的核发和管理工作,其余排污单位由各区环保局和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管委会保税区管理局负责核发和管理。
四、申领程序
相关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上海市排污许可证管理实施细则》、《关于开展本市屠宰及肉类加工、其他农副食品加工、合成材料制造、常用有色金属冶炼行业排污许可证核发和管理工作的通知》及有关技术规范的规定,在国家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http://permit.mep.gov.cn)填报排污许可证申请表,并向具有核发权的环保部门提交通过平台印制的书面申请材料,在申领时限内完成排污许可证申领工作。
市环保部门业务受理窗口地址:三江路55号,咨询电话:22061507,各区环保部门的受理地址和咨询电话可在上海环境网站查询。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8月10日
 

   

   

   

  信息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2018年8月13日印发


原文链接:https://sthj.sh.gov.cn/hbzhywpt1272/hbzhywpt5406/20180826/0024-13932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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