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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北京特森特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1-03-19  作者:佚名  来源: 北京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京环境责改字〔2020〕Z2 号

  当事人名称:北京特森特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郑瑞卿

  地址:北京市房山区琉璃河镇白庄村西南九区1-27号                                                         

  我局于2020年5月8日对你单位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你单位主要从事润滑油调和灌装生产,在调和车间润滑油混合搅拌过程中产生的含VOCs废气经活性炭净化器处理后排放,其排放监测孔距离地面约4米,但未在监测孔正下方1.2-1.3米处设置监测平台及配套设施,违反了《固定污染源监测点位设置技术规范》(DB 11/ 1195—2015)中监测平台设置的相关技术要求。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违法行为照片、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责令你单位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之内,按照相关技术规范要求设置监测采样平台,并将改正情况书面报告我局。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逾期未改正的,我局将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生态环境部或者北京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北京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5 月13 日                                                


原文链接:http://sthjj.beijing.gov.cn/bjhrb/index/xxgk69/sthjlyzwg/jczf/1799726/index.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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