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应急管理厅关于认真执行《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和《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调查制度》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3-19 作者:佚名 来源: 山西省应急管理厅
晋应急发〔2020〕88 号
各市应急管理局: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有关要求,应急管理部对原《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和《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制度》进行了修订,经国家统计局同意,于2020年3月8日印发了《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和<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调查制度>的通知》(应急〔2020〕19号)(以下简称《两个制度》,电子版可从省厅网站下载)。为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反映自然灾害和救援救灾工作情况,现就贯彻落实《两个制度》提出以下要求:
一要高度重视,切实落实责任。灾情是救灾工作的重要决策依据,直接关系到自然灾害的应急救援、灾后救助、恢复重建等工作的开展。及时准确、客观全面的灾情信息,有利于各级党委政府掌握灾情动态和发展趋势,采取积极有效的救援救灾措施,最大限度地减少灾害损失,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两个制度》是灾情统计调查工作的准则和依据,乡(镇、街道)为统计单位,县级以上(含县级)应急管理部门为上报单位。要切实承担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的组织、协调和管理责任,建立健全灾害信息员队伍,明确人员,压实责任,确保《两个制度》落实到位。
二要加强培训,夯实自然灾害救助和灾情管理工作基础。要及时组织灾害信息员认真学习《两个制度》,学懂弄通有关规定和要求,切实规范灾情统计、调查、报送等工作,不断提升灾情管理水平。
三要建立健全灾情核查制度,及时会商核定灾情。应急管理部门要发挥灾情管理主体责任,建立健全灾情核查制度,根据受灾情况,分级负责,派出核灾工作组赴灾区核查核定灾情。重特大灾害稳定后、每月底及每年底,应急管理部门须与相关涉灾部门及时会商核定灾情。
(联系人:救灾和物资保障处 宋丽华 电话:0351-6819572)
山西省应急管理厅
2020年4月14日
原文链接:http://yjt.shanxi.gov.cn/web/gwgg/sajjgwgg/yjgl/content/b1155211-3e15-42cd-9264-738eb84c2a8d.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