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落实《国家能源局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精神优化电力业务许可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及有关要求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3-19 作者:佚名 来源: 国家监管局华北监管局
华北监能资质〔2020〕58号
各有关电力企业:
现将《国家能源局关于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精神优化电力业务许可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能发资质〔2020〕22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电力企业在落实国家产业政策、规范企业经营行为、维护电力市场秩序、优化营商环境等方面要充分发挥许可制度的作用,认真履行持证义务,及时办理许可申请、变更或注销手续,开展定期自查和报告。
二、对符合豁免条件的企业不再发放电力业务许可证(发电类),对已取得电力许可证的有关发电企业,于2020年6月30日前办理完注销手续。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应在并网后6个月内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分批投产的可分批申请许可,超过规定时限仍未取得许可证的,有关机组不得继续发电上网。对列入淘汰关停计划的煤电机组,企业应及时办理变更或注销其电力业务许可证手续。
三、对增量配电业务项目涉及的原供电企业,请于2020年5月30日前在我局许可平台提交许可事项变更申请办理许可证信息标注工作(许可证副本邮寄到我局资质处)。
四、输、供(配)电企业应当严格履行持证企业义务,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定期自查、申请许可变更。输电企业主网架输电设施和供(配)电企业主要设施投入运营、终止运营的,应于每年二季度集中向我局申请办理变更手续。供(配)电企业供(配)电区域发生变化的,应及时申请许可事项变更。
执行中如有问题和建议,可与我局联系。
资质管理处:010-51968798, zzgzhbj@nea.gov.cn
天津业务办:022-24450371,tjbhbj@nea.gov.cn
河北业务办:0311-89892306,hbbhbj@nea.gov.cn
内蒙古业务办:0471-3476225,nmbhbj@nea.gov.cn
附件:国家能源局关于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精神优化电力业务许可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pdf
国家能源局华北监管局
2020年4月2日
原文链接:http://hbj.nea.gov.cn/adminContent/initViewContent.do?pk=00000000706823ad01719f6ff3680180